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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的譚某8年前閃婚娶了一名被富商包養(yǎng)的女子,閃離后開走前妻的小車被控盜竊,他堅稱遭前妻陷害,雙方各執(zhí)一詞,這也成為該案多次開庭的爭議焦點。一宗案值7.5萬元的盜竊案,經歷了多次庭審,3次被法院判刑,2次被廣州中院發(fā)回重審,從實刑改緩刑又改為實刑。從身價百萬的明星經紀人到鋃鐺入獄的盜竊犯,譚某的人生跌宕起伏,出獄后他不斷申訴。昨日,該案經最高院指令再審,前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讓譚某身陷囹圄的,是他前妻黃某對他的指控,案子背后是一段情感糾葛。2007年6月,在一次飯局中,譚某偶遇隔壁桌的黃某,通過遞紙條搭訕而相識,4個月后閃婚。
譚某說,因為黃某住在番禺區(qū)一處高檔住宅,不用工作卻不缺錢花。多番打聽,他才發(fā)現(xiàn)黃某是一位富豪的情人,已被包養(yǎng)了七八年,每個月從富豪那里拿多則10萬元,少也有四五萬元的生活費。
黃某解釋稱,她做情婦是生活所迫的無奈之舉,結婚后她就會斷絕跟富豪的往來。譚某提出要求,黃某必須和富豪斷絕關系,今后也不能用富豪的錢。
婚后沒多久二人爆發(fā)矛盾。據譚某說,結婚一個星期后,富豪知道了黃某結婚,便馬上斷了她的經濟來源。黃某認為是譚某在背后搞鬼,將結婚的事告訴了富豪,才導致她沒錢花,此后二人吵鬧不斷。結婚28天后,兩人閃離,沒有財產糾紛。
離婚后的兩人仍有往來。譚某稱,他專門在黃某住處附近租了單身公寓供兩個人幽會,“因為黃某想一邊做富豪的情婦拿家用,一邊又想和他保持地下情的關系。”
前日庭審中,檢方提供公寓的經營者證詞,稱譚某短租過公寓,并看到譚某和黃某有時會一起來公寓。
庭審焦點:開走小車是“盜竊”還是借用?
檢方:未經黃某同意開走轎車
據指控,2008年2月25日凌晨1時許,在廣州市番禺區(qū)某小區(qū)停車場內,譚某盜走了前妻的小轎車。3天后,前妻黃某報警。7月1日,譚某在廣州市被警方逮捕,人車并獲。
黃某在此前的多次庭審中作證稱,離婚后雙方再無來往,她也沒有借車給譚某使用,譚某卻多次對其進行電話騷擾。
一審法院認為,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黃某車輛,構成盜竊罪。宣判后,譚某兩次上訴,兩次被廣州中院發(fā)回重審,從一審判處的4年有期徒刑,改判為3年且緩刑4年,到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昨日庭審中,檢方認為,黃某并未同意譚某開走其小轎車這一核心事實是可靠的。據其他證詞,兩人當時關系惡劣,沒有證據顯示二人存在同居行為,以及譚某幫助黃某保養(yǎng)汽車,因此不可能互相借車使用。譚某在未經黃某的同意下,私自開走黃某的汽車并使用五個月之久,符合盜竊罪。
譚某:開車前打過電話征求同意
按譚某的說法,故事還有一個大相徑庭的版本。
譚某說,他開車征得了黃某的同意,出發(fā)前還曾致電黃某確認,“當時她在打麻將,還嫌我煩,說過了就不用再說了!
至于為什么離婚后還要使用前妻的車,譚某稱,兩人在離婚后仍有來往。黃某經常將汽車維護、保險等工作交給他,兩人還經常換車開。
開走車三天后,譚某突然接到小區(qū)保安部負責人的電話,稱黃某已報警稱他偷了車。譚某稱,黃某怨恨他將她是別人情婦的隱情爆了出去。對于為何此后五個月一直沒有到派出所說明情況,譚某解釋,他一直試圖打電話勸黃某銷案,私下解決個人恩怨。就這樣,他前后多次拒絕了辦案民警的要求,雙方耗了近5個月時間。譚某說,在這段時間,他一直和黃某有聯(lián)系,并告知她隨時可以來取車。
譚某的辯護人援引保險公司的記錄,黃某報警后曾致電稱,是熟人把車開走,要求撤案。
辯護人稱,案發(fā)后譚某一直主動保持與警方和保險公司的聯(lián)系,沒有逃避,并提供汽車的停放位置,其間也沒有試圖改變汽車外觀或轉手出售的行為。
針對黃某指控譚某偷偷配了其汽車鑰匙的指控,辯護人稱,檢方并未提出任何有效的物證,證明譚所持有的鑰匙是非法復制的。
一審再審
譚某案經過
2009年
4月1日,番禺區(qū)法院認定譚某犯盜竊罪,判刑4年3個月,隨后廣州中院裁定發(fā)回重審;同年,番禺區(qū)法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隨后,譚某再上訴,廣州中院再發(fā)回重審;
2010年
番禺區(qū)法院第三次作出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年;譚某上訴,廣州中院維持有期徒刑3年的判決;
2012年
4月7日,服刑滿3年釋放;4月28日,譚某向廣州中院申請再審,被駁回;隨后,譚某到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同年10月被駁回;
2015年
1月,譚某向最高院申訴;12月,最高院指令廣州中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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