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服務
今年4月16日,順德區(qū)容桂街道某電器廠門口,別克車主李某與摩托車車主黃某因黃某會車開著遠光燈差點發(fā)生碰撞而起了爭執(zhí),李某追趕報復打傷了黃某,又威逼要賠償并拿走黃某及其同伴的錢包,經鑒定黃某受輕微傷。12月1日,記者從順德法院了解到,法院日前審理了這起尋釁滋事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4月16日凌晨1時許,李某駕駛小汽車與黃某及其同伴駕駛摩托車會車時,因遭到黃某辱罵而感到憤怒,遂駕車追趕黃某二人至佛山市順德區(qū)容桂街道容邊居委會附近。
李某稱,當時會車很危險,路很窄對方又開著遠光燈。差點與摩托車發(fā)生碰撞,為了避讓險些撞到容邊旱橋洞的墻體。但黃某罵了李某幾句又繼續(xù)前行。李某見狀開車追趕黃某二人至容邊工業(yè)區(qū)某電器廠附近,拿出車上的電擊棒威嚇黃某和其同伴,要求二人道歉并賠償因追趕他們導致車輛擦花的損失。黃某跟他認錯,但他不滿意,堅持讓黃某賠償。黃某二人拿了100多元出來,李某稱不夠,于是用腳踢了被害人黃某。過程中,黃某同伴借機打電話報警。李某見狀用鐵棍砸爛了黃某的摩托車車頭大燈及黃某同伴的手機。黃某及其同伴礙于李某持鐵棍脅迫,各自拿出錢包,李某拿走二人的錢包后揚長而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隨意毆打他人并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李某由其家屬向被害人作出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對李某從輕處罰,遂判處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指導單位:茂名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主辦單位:茂名市中小企業(yè)服務中心
服務運營單位:茂名易商企業(yè)服務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