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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人暈頭轉向的“360判決書”:騰訊訴奇虎不正當競爭案
      2014-10-23 | 來源:法律讀庫| 瀏覽(702)| 收藏

      判決書應當使用專業(yè)術語還是通俗白話?爭論了很久。其實這不是問題的實質。語言運用的根本標準在于“明晰”。判決書的語言運用要有利于法官內心意思清楚明白地表達。有人說,那就應該一律運用通俗白話呀。不一定。在一定領域當中,專業(yè)術語往往最明晰。它比通俗白話準確,不容易產生歧義。象計算機中的“插件”。一說大家全懂。至少專業(yè)人事都懂,不會有爭議。但你要是讓普通人各自用自己的語言描述,一百個人有六十種說法,反而不明晰了。所以,運用什么樣的語言,并沒有一定之規(guī)。象360這樣的專業(yè)性較強的案件,的確應當大量使用術語,以避免不必要的歧義。但如同登山當中我們需要幾處涼亭來休息一樣。判決書是不是可以提供給我們幾處涼亭呀?

         我大致讀了一下,可能半懂了雙方的爭議:

        第一種情況:你走到一個路口,鐵路的人送給你一件T恤衫。上面印著鐵路的廣告。你接受了,但很希望去掉廣告。正巧,下一個路口,360告訴你買他一份盒飯,送你一罐洗滌劑,可以輕易地去掉衣服上的廣告。你買了,用了。鐵路大怒。

        第二種情況:你坐火車,列車員給你一件T恤衫,上面印著鐵路的廣告。你只要一直穿著它就能免票。你不愿意穿,可又想省錢。這時,360過來了,告訴你買它一份盒飯,送你個洗滌劑,可以清除廣告。你買了,用了,但還在坐著車。鐵路大怒。

        騰訊與360的關系更象那一種呢?構成破壞完整性嗎?喪失商業(yè)機會嗎?我不知道;蛘呤瞧渌谌N、第四種情況。這是最高法院法官的事情。但麻煩您在判決書中告訴我。并且請用幾個這類通俗易懂的比喻,以便讓我了解:您說得是什么!

        當初直播庭審時,我聽現(xiàn)場記者的報道,就說被幾個小時的專業(yè)術語砸暈,根本不知道在說什么。這就是問題所在!如果你的判決書大家都不知道在說什么,它再公開,再上網,又有什么用呢?甚至和沒有沒有判決書又有什么區(qū)別呢?

        主要說說“本院認為”中的五個焦點問題吧。

        一、“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行為是否構成捆綁和搭售,屬于有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的范疇,上訴人作為與被上訴人平等的民事主體,無權以自己的標準對被上訴人的行為作出評判并采取措施”。

        真的?我打你一拳,你不能立刻還擊!因為你無權以自己的標準對我的行為作出評判并采取措施。你必須報案,等法院判決。要是這樣,何來“正當防衛(wèi)”?如果我要殺你呢?你也要在九泉之下坐等判決,不能還手?難道真成了《大話西游》里唐僧說的“等他殺了我,有憑有據,再懲罰不遲。”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或對方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這難道不是“以自己的標準對被上訴人的行為作出評判并采取措施”?

        美國人在他人闖進自己家時可以開槍打死他。難道不是“以自己的標準對被上訴人的行為作出評判并采取措施”?

        自然人先于國家。這個世界上,沒有國家時就有了自然人。每個人都需要對他人的行為作出評判,并有權采取相應的行動。這是“天賦人權”。這項權利并不因國家的出現(xiàn)而消失,并不需要“有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認定”。不過,自然人的評判有對錯之分,對的國家要支持,錯的國家要懲罰。但并不意味著國家剝奪人們自己判斷并行動的權利。360完全可以自己判斷騰訊的行為是否構成捆綁和搭售,然后開發(fā)出自己的軟件對外銷售。也許這樣的判斷是錯的,但不能說它無權這樣做。

        二、互聯(lián)網協(xié)會《自律公約》能不能援引來認定360違反商業(yè)道德?可以。判決書的結論是正確的,但論證得不好。

        這是一個行業(yè)自律規(guī)定,不是國家的規(guī)范性文件。因為它不是“法”,所以也就并不適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這種行業(yè)自律規(guī)定,很大程度上是對已有的商業(yè)道德的一種“追認”。通過這種行業(yè)自律規(guī)定,可以證明一定領域的商業(yè)道德。

        來看看判決書的文字:

        “一審法院在裁判本案時援引的是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本院相關司法解釋,對于《自律公約》的援用并不是將其作為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意義上的依據,實質上只是作為認定行業(yè)慣常行為標準和公認商業(yè)道德的事實依據。對于《若干規(guī)定》的援用,也僅是用于證明互聯(lián)網經營行為標準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

        應該說,意思有了,但含混。

        再來看看紐倫堡審判。針對違反國際條約的指控,紐倫堡的判決書不僅明確指出了這是一種追認,而且找出了相應的證據證明在所引用的公約之前就存在著如此這般的慣例。與之相比,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不僅意思含混,而且蒼白得多。

        三、QQ究竟有沒有翻看我電腦里的隱私文件?我很關注這一點。但我看了半天,也看不明白。這應該算事實不清吧?

        事情本來很簡單。如果說360不正當競爭,只要證明QQ沒有翻看用戶電腦,360自然敗訴。但判決書就是不這么說。一會兒說“虛偽事實”包括“片面陳述真實的事實而容易引人誤解的事實”。那看來是真的了?一會兒又說,無證據證明QQ有對用戶強制性查看的事實,360屬于捏造。沒有這么回事?

        這不是前后矛盾嗎?

        我估計,判決書可能是想先解釋“虛偽事實”的法律概念(因為上訴人不同意一審法院的解釋),再論述事實上360是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其實,并沒有這種必要。判決書不是學術論文,其中的解釋以判決有必要為前提。如果QQ根本沒有翻看的事實,直接以無證據認定360不利即可,何必兜這個圈子?

        還有什么其他原因?我不知道,但你要表達清楚。

        四、第四個焦點問題是自由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的界限問題。但判決書除了翻來覆去地折騰這兩個概念之外,什么也沒說!究竟界限是什么呀?!

        這說明判決書缺乏相應的理論深度。它只能大而化之地講述世界上存在自由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個概念以及區(qū)分它們的重要性,卻無力劃清它們的界限。

        在“馬波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書中,馬歇爾大法官曾有一段關于任命狀的簽署與送達之間區(qū)別的論述。那樣的理論深度,的確是普通人不能比擬的。這也表現(xiàn)了中美大法官之間的差距。

        “真理越辯越明”。某種程度上講,判決書存在的意義就是讓別人來批評的。而其前提又是必須讓人看得懂。一篇讓人看不懂,或者要花費極大力氣才能看懂的判決書是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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