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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有關金融企業(yè)符合壞賬條件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相關的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應收款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證明資產損失的材料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類是持卡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資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第二類是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其資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資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第三類是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zhí)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和強制執(zhí)行證明;
第四類是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被縣一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以其資產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證明。
指導單位:茂名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主辦單位:茂名市中小企業(yè)服務中心
服務運營單位:茂名易商企業(yè)服務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