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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計量的核算
持有至到期投資與可供出售金融債券初始計量時,均按照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入賬金額。
1.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時: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債券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貸:銀行存款(購買債券實際支付的價款)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或在借方,為倒擠差)
2.取得可供出售金融債券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貸:銀行存款(購買債券實際支付的價款)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利息調整(或在借方,為倒擠差)
二、后續(xù)計量的核算
(一)期末計息計價
1.持有至到期投資期末計息。首先要計算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即賬面價值、實際利率從本質上看就是一個折現率,可以把它理解為“必要的報酬率”“內涵報酬率”。相關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或在借方,為倒擠差)
2.可供出售金融債券期末計息?晒┏鍪劢鹑趥谀┯嬒r,仍應按照上述方法計提利息,只是如果發(fā)生公允價值變動,需要在計息后再做一筆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分錄。需要注意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不等于賬面價值,因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不包含公允價值變動。可供出售金融債券的公允價值發(fā)生變動時:若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反之,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期末減值
1.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持有至到期投資發(fā)生減值時:借:資產減值損失;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如果之后發(fā)現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得以恢復,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應注意兩點:首先,轉回金額不得超過原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其次,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得超過假定不確認減值的情況下該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2.可供出售金融債券的減值。 可供出售金融債券發(fā)生減值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倒擠金額)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變動(本期期末減值金額)
若計提減值后,可供出售金融債券的賬面價值又得以恢復,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可供出售金融債券公允價值下降,是按跌價處理還是按減值處理,是應該注意區(qū)分的問題。跌價是金融資產在證券市場中的正常價格波動,通常是暫時性的、可恢復的、小幅度的;減值則是非暫時性的、難以恢復的、大幅的貶值。只有出現了減值的客觀證據,才能判斷為減值。并且,在某個時點,“跌價”與“減值”只可能出現其中之一,二者不可能同時出現。
三、處置的核算
以未到期的出售為例:
1.持有至到期投資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出售價款)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轉銷該明細賬戶的余額)
——利息調整(或在借方,轉銷該明細賬戶的余額)
投資收益(或在借方,倒擠差)。
2.可供出售金融債券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
貸: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轉銷該明細賬戶的余額)
——利息調整(或在借方,轉銷該明細賬戶的余額)
——公允價值變動(或在借方,轉銷該明細賬戶的余額)
投資收益(或在借方,倒擠差)。
同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或作相反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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